商都县人民法院 > 指导性案例

正文

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

2016-04-28 08:49:18 来源: 本站

关键词 离婚 感情确已破裂

裁判要点

审理离婚案件时,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。

相关法条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
第三十二条 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基本案情

原告王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。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张志某(2005年6月6日出生)。刚结婚时感情尚好,后来被告经常酗酒,酒后无理取闹,没事找事,导致双方矛盾不断。在原告起诉前,被告再次酒后无故殴打原告,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,夫妻感情一彻底破裂。双方也曾协商过离婚,但未能达成协议。现具状人民法院,恳请判令解除婚姻关系,并就儿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依法作出公平公正裁判。

被告张某某辩称:原告所说的有一些不是事实,我以前做错的事情,我愿意悔改,我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,为了孩子的成长,我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好,虽有过矛盾,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变化。婚后生育一男孩张志某(2005年6月6日出生)。家庭财产有位于商都县七台镇水漩公园南砖木结构平房及院落(三大四小)一处。原、被告自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。

裁判结果

商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(2015)商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,判决不准予离婚。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发生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原告王某某主张与被告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,因原告在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过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双方应互谅互让,相互信任,互尽义务,珍惜夫妻感情,教育培养好子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不准予原告王秀风与被告张彦明离婚。

 

供稿人:白晨曦


技术支持: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